9.3 展厅照明


9.3.1 光源与灯具及其附件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顶棚较低、面积较小的丙等展厅宜采用荧光灯和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;甲等、乙等展厅宜采用中功率、小功率金属卤化物灯;
    2 应急照明应选用能瞬时可靠点燃的光源;
    3 高大空间照明灯具应采取安全防护,并应便于检修维护;
    4 灯具及其附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。
9.3.2 展厅应设置一般照明,当仅需要提高展厅内某些特定工作区的照度时,应采用分区一般照明。
9.3.3 展厅的无吊顶区域照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:
    1 照明设计应与建筑及结构形式特点有机结合;
    2 天然采光良好的场所,宜采用组合式的布灯方式;
    3 同一照明区域内的灯具外观宜保持一致。
9.3.4 展厅照明宜采用由两条专用回路各带50%照明灯具的配电方式。


条文说明

9.3 展厅照明
9.3.1 第1款:根据现行行业标准《展览建筑设计规范》JGJ 218的规定,甲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12m,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8m,丙等展厅净高不宜小于6m。光源功率的选择关系到灯具和光源的使用数量,同时也会对照明质量中的照度均匀度、眩光指数等参数造成影响,因此需要根据现场条件选择光源。
9.3.3 本条是关于无吊顶区域的照明设计要求。
    第1款:灯具的安装位置需要与结构空间桁架、檩条等相结合;
    第3款:展厅无吊顶区域的灯具外观、颜色(含镇流器)宜保持一致,能够满足建筑美观要求。
9.3.4 由于展厅照明多采用高压气体放电光源,失电熄灭后即使电源迅速恢复仍需再启动时间。两条专用回路电源分别引自不同的变压器或不同的馈电干线,各带50%照明灯具的供电方式,可大大降低故障的影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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